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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蹣跚“走”上證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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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lián)網給中國的法庭送來了一位新“證人”——微博、微信,它正慢慢地走上“證人席”,步履晃悠,卻頻率漸高。“請”過這位新“證人”的法官說:“它讓我們很困擾,卻也越來越無可避免。”

  記者近日從滬上多家法院了解到,微博、微信等新電子證據已更多地被法庭采納,涉及勞動糾紛、名譽權糾紛等等各個種類的案件。

  新電子證據成法庭爭論新焦點

  近日,黃浦區(qū)法院發(fā)布2013年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與審判白皮書,稱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出現(xiàn)了微博、微信等新類型電子證據,這些證據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及案件事實認定的重要依據。

  設計師李小姐自2012年底起為某設計公司工作,對方遲遲不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李小姐遂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公司卻稱,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李小姐一口氣提交了20余組證據,包括自己與公司管理人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費用報銷等內容。最終,法庭采信了該證據,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白領陳小姐丟了自己做了10年的工作,則因為自己的微博。法庭上,陳小姐和公司方的爭論焦點是陳小姐到底有沒有曠工。公司出示了包括電子郵件、電話記錄、微博、博客、電腦文檔公證書、護照等證據,其中包括陳小姐在微博上隨手發(fā)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的游記,稱陳小姐曠工去旅游達27.5天。最終,法院采納了公司的觀點。

  互聯(lián)網改變法庭,源于互聯(lián)網所改變的生活。無紙化辦公、網絡交流的普及,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越來越多地運用電子化方式。

  電子證據已經從早期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展到現(xiàn)在的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考勤數據等各種形式。以勞動爭議糾紛為例,電子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囊括了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終結,以及入職時間、崗位工資、辭職原因、加班與否的認定等方方面面。

  電子證據規(guī)則亟需統(tǒng)一細化

  如何強化電子證據法律效力?諸多法官認為,需要從人員培訓、證據規(guī)則、鑒定公證等環(huán)節(jié)多方著手,提升新型證據對事實的證明功能。

  黃浦區(qū)法院副院長金民珍認為,無論是仲裁人員還是法官,需要加強互聯(lián)網和計算機方面基礎知識的培訓,消除電子證據的神秘感,在涉及尖端科技的電子技術時,還可以通過鑒定人出庭作證、引入專家輔助人等方式,彌補案件承辦人在計算機專業(yè)知識上的欠缺。同時,要進一步優(yōu)化硬件設施,統(tǒng)一電子證據存儲介質,面對當事人可能提供的各種存儲方式的電子證據,如手機、照相機、書面打印件、U盤、光盤、照片、視頻等,法院應如何保存和歸檔,做法尚待統(tǒng)一。

  她也呼吁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一套統(tǒng)一細化的電子證據規(guī)則,包括電子證據的內涵與外延、電子證據調取保存程序、電子證據三性認定標準、電子證據之間或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沖突時的認證規(guī)則。

  此外,公證、鑒定在電子證據效力認定方面存在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當前不同機構公證、鑒定的規(guī)則、范圍、方式仍不統(tǒng)一等問題也亟待規(guī)范。 本報記者 顧一瓊

  三大“坎”:取證 質證 認證

  在審判實踐中,取證、質證、認證難依舊困擾著廣大法官。

  金民珍介紹說:取證是第一道坎?;陔娮幼C據的屬性,其收集固定和提取需要較高的計算機專業(yè)知識,“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取證需要借助專業(yè)的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進行,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而且,在當事人申請法院對電子證據保全時,還涉及到保全的范圍、電子證據掌控方的配合度等難題。

  她舉例,有一次,法院依勞動者請求,對用人單位內部系統(tǒng)有關銷售質效的數據內容予以保全。這不僅需要用人單位的配合,還原事實真相,還需要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因為其銷售數據涉及到全球范圍和多名員工,證據保全必須要在全面反映案件事實和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保護二者間平衡考慮,難度很大。

  質證是第二道坎。具有普通知識的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難以對電子證據在傳遞、保管的各環(huán)節(jié)是否發(fā)生潛在的實質變化作出判斷,質證往往力不從心。

  認證難是第三關。黃浦法院白皮書顯示:當事人對另一方提供的電子證據自認的僅占二成左右,大多情況下,提供電子證據一方必須通過公證、鑒定、證人輔助作證等形式對電子證據補強。但由于缺乏明確的電子證據認證規(guī)則,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等。

微博微信蹣跚“走”上證人席

發(fā)布:2007-02-14 09:4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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