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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訴騰訊壟斷案終審宣判:維持原判 360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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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上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二審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不當之處,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適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60公司訴稱:騰訊在即時通信軟件及服務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發(fā)布《致廣大QQ用戶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戶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軟件,否則停止QQ軟件服務;拒絕向安裝有360軟件的用戶提供相關的軟件服務,強制用戶刪除360軟件;采取技術手段,阻止安裝了360瀏覽器的用戶訪問QQ空間,在此期間大量用戶刪除了奇虎公司相關軟件。

  360公司認為,騰訊的上述行為構成限制交易。此外,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將QQ軟件管家與即時通信軟件相捆綁,以升級QQ軟件管家的名義安裝QQ醫(yī)生,構成捆綁銷售。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共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導致360公司受到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360請求判令: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立即停止被訴壟斷行為;連帶賠償360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億元;向360公司賠禮道歉;承擔奇虎公司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100萬元。

  騰訊公司答辯稱:360公司對本案相關市場界定錯誤;兩被告在即時通信服務市場內(nèi)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訴壟斷行為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也未產(chǎn)生限制競爭的效果。請求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360公司關于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以及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應為中國大陸市場的主張均不能成立。本案相關商品市場遠遠超出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應為全球市場。

  一審表示,騰訊既不具有控制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又不具備阻礙、影響其他經(jī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在該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由于360公司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界定錯誤,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在相關商品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故360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該院判決駁回360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的一個焦點是關于本案是否適合運用“假定壟斷者測試”方法界定相關市場以及一審法院對該方法的運用是否正確。

  最高院認為,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HMT)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在免費的互聯(lián)網(wǎng)基礎即時通信服務已經(jīng)長期存在并成為通行商業(yè)模式的情況下,用戶具有極高的價格敏感度,改變免費策略轉而收取哪怕是較小數(shù)額的費用都可能導致用戶的大量流失。

  最高院表示,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基于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很可能將不具有替代關系的商品納入相關市場中,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因此,基于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不適宜在本案中適用。一審法院在本案中直接運用基于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有所不當。

  關于騰訊實施的“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用戶二選一)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為。最高院認為,騰訊為排除、限制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競爭而采取“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的動機并不明顯。其次,騰訊實施“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僅持續(xù)一天,卻給其所在的即時通信服務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對安全軟件市場造成的影響也極其微弱。

  判決表示,這一方面說明騰訊實施的“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被騰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關于騰訊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最高院認為,本案沒有可靠的證據(jù)表明被訴搭售行為使得騰訊將其在即時通信市場上的領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軟件市場。其次,QQ即時通信軟件與QQ軟件管理打包安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通過將QQ即時通信軟件與QQ軟件管理打包安裝,實現(xiàn)QQ即時通信軟件的功能整合,用戶可以更好地管理QQ即時通信軟件,保障賬號安全,從而提高QQ即時通信軟件的性能和價值。因此,騰訊并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判決認為。

  最終,最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不當之處,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適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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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3-31 10: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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