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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的期限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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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許可證的期限規(guī)定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fā)施工許可證。這就是說,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單位發(fā)給許可證,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則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同時,按照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如果認為其申請頒發(fā)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施工條件、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頒發(fā)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法規(guī)定的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則有權向發(fā)證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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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4-14 14:3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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