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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講義精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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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的區(qū)分。

  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某些變化,是在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的轉讓。

  1) 合同的變更

  合同內容變更可能涉及合同標的變更、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期限、地點、計價方式等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領域的設計變更即為涉及合同內容的變更。

  2) 合同的權利轉讓

  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享有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全部轉讓。

  合同權利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

  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有效存在

  無效合同或者已經被終止的合同不產生有效合同權利,不產生有效的合同權利轉讓。

 ?。D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同權利轉讓的協(xié)議

  受讓人如果不接受該權利,合同權利是不能被轉讓的。

  .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凑债斒氯思s定不得轉讓;

 ?。勒辗梢?guī)定不得轉讓。

  3) 合同的義務轉讓

  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

  《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4)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

  《合同法》第8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可見,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讓的一個必要條件。因為概括轉讓包含了債務轉移,而債務轉移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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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7 11: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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