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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與招標基礎知識《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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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盡管工程建設活動極其復雜,但人們通過合同這一有效形式,使得參與的各方有機地組合起來,并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義務,以保證工程活動按質按量地順利完成。顯然合同法律制度是工程建設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表現。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先有交易,后來才由交易發(fā)展為法律……這種經過交換在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后來獲得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存在,決定了社會主義合同制度的必然存在,它是社會主義商品交換的法律工具,對保證社會主義國家國民經濟的發(fā)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促工農業(yè)生產和對外貿易的發(fā)展,提高經濟效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國于1981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初步確定了我國經濟合同制度,為了保證《經濟合同法》的實施,國務院發(fā)布了一些《合同條例》,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了一些有關規(guī)章,使經濟合同制度體系初步形成。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1985年3月21日《涉外經濟合同法》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員第十次會議通過,并于1985年7月1日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經濟合同制度。經濟合同法主要將物質形態(tài)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并沒有將物質形態(tài)的商品和知識形態(tài)的商品反映在合同制度上的不同特點加以肯定,隨著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形勢的發(fā)展,制定一部反映技術商品交換過程中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來實現對內容獨特、形式多樣的技術合同關系的綜合調整,便成為可能和必然?!吨腥A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于1987年6月23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87年11月1日實施,從而形成了我國合同制度的嶄新模式。 
    二、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是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不定經濟目的,而產生的商品貨幣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經濟合同法可作狹義的和廣義的理解,狹義的經濟合同法是專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2年7月1日生效,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修正)。該法由總則、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經濟合同的管理及附則等7章組成,共計四十七條。其詳細內容將在第二章合同原理中詳細介紹。廣義的經濟合同法,是以《經濟合同法》為基本法,以國務院發(fā)布和批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財產租賃合同條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條例》、《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條例》、《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條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條例》等有關經濟合同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頒布的一些有關實施經濟合同法和經濟合同管理的規(guī)定、辦法和通知等為配套法規(guī)共同構成的經濟合同法體系。 
    三、技術合同法 
    1.技術合同法概述 
    (1)技術合同的概念。技術合同是指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定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根據技術商品在生產、流通、交換領域中發(fā)生的合同關系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種: 
     1)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獲得技術進步,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兩種。 
     2)技術轉讓開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轉讓達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 
     3)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而訂立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工程計算、產品及材料鑒定、理化及生物測試和分析、計算機服務、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等特定技術項目而訂立的合同。 
     (2)技術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 
發(fā)布:2025-11-30 17: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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