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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計劃技術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應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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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具有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涉及面廣、建設工期較長、整體性強、具有固定性等特點。傳統的靜態(tài)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需要。網絡計劃技術作為一項動態(tài)的管理技術,能根據不斷變化的項目內外因素,及時做出優(yōu)化與調整。以保證工期計劃和成本計劃的順利實施;網絡計劃通過時間參數的計算,清晰地表明各項工作對緊后工作和總工期的影響,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合理安排各工作的實施時間和機械設備的進場時間,以達到節(jié)約資金的目的。網絡計劃時間參數的確定,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的依據。  
  網絡計劃技術廣泛應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各個領域,尤其應該作為在建設工程項目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索賠的管理工具和理論依據,廣泛進行應用。    
  一、網絡計劃技術在進度控制中的應用  
  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就是業(yè)主與承包商在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實施過程所需時間,這一工期目標首先由施工企業(yè)管理層承擔,企業(yè)管理層根據經營方針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確定項目經理部的進度控制目標,項目經理部根據這個目標在“施工項目管理規(guī)劃”中編制施工進度計劃。 
  案例:某分部工程由三個施工過程組成:支模板,綁綱筋,澆混凝土。該工程在平面上劃分為三個施工段組織流水施工,各施工過程在各段的持續(xù)時間分別為:支模板三天,綁鋼筋四天,混凝土五天。  
  分析:該分部工程可以按施工段排列法編制網絡計劃。  
  第一施工段:支模板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一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一天,總時差為零;最早完成時間為第三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三天,自由時差為零;綁綱筋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三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三天,總時差為零;最早完成時間為第七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七天,自由時差為零;澆混凝土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七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七天,總時差為零;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十二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二天,自由時差為零。 
  第二施工段:支模板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三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五天,總時差為二;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六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八天,自由時差為零;綁綱筋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七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八天,總時差為一天;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十一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二天,自由時差為零;澆混凝土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十二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十二天,總時差為零;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十七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七天,自由時差為零。  
第三施工段:支模板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六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十天,總時差為四;最早完成時間為第九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三天,自由時差為二。綁綱筋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十一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十三天,總時差為二天;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十五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七天,自由時差為二天。澆混凝土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為第十七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十七天,總時差為零;最早完成時間為第二十二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二十二天,自由時差為零。  
  由以上計劃編制可清楚知道關鍵工作為第一施工段的支模、綁鋼筋、澆混凝土和第二施工段的澆混凝土以及第三施工段的澆混凝土工作(總時差、自由時差皆為零的工作為關鍵工作),總工期為二十二天。  
  在項目實施之前編制網絡計劃,是對項目實施過程一種理想化的預測,建立在一個靜態(tài)的封閉的時空基礎之上,而項目實施過程面對的是一個動態(tài)的、變化的環(huán)境,網絡計劃不可避免出現偏差,影響進度計劃的控制。因此需要對網絡計劃不斷進行優(yōu)化與調整,網絡計劃優(yōu)化與調整原則:壓縮有壓縮潛力的,增加的趕工費用最少的關鍵工作。  
  二、網絡計劃技術在成本控制中的應用  
  建設工程項目的成本有兩方面涵義:一是從項目經理部的角度定義,包括現場施工隊伍所發(fā)生的各種施工費用和管理費用,這些費用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現場經費,這部分費用稱為施工成本;二是從施工企業(yè)角度定義,是施工企業(yè)從事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它包含了施工現場支出的施工費用和管理費,也包括了施工企業(yè)管理機構發(fā)生的間接費用,這部分費用稱為工程成本。  
  網絡計劃在成本控制中的作用,簡單敘述就是通過網絡計劃時間參數的計算,合理安排非關鍵工作人工、材料和機械設備的進場時間,在滿足工期的前提下,使支出資金的時間價值較小。  
  三、網絡計劃在工程索賠中的應用  
  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隨著建筑行業(yè)向同際慣例接軌的速度加快,工程索賠被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yè)所重視,工程索賠已經成為保證工期和取得利潤收入的重要途徑。 
  按索賠目的分類,工程索賠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網絡計劃在工程索賠中主要應用于工期索賠。通過網絡計劃中各項工作時參數的計算,分析其關鍵線路。如果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總延誤的時間為批準順延的工期;如果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于延誤時間超過工作總時差限制而成為關鍵工作時,可以批準延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若該工作延誤后的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問題。  
案例:其工程項目開工日期為3月16日,合同日歷工期為38天。實際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如下幾項事件:  
  事件1:因部分原有設施搬遷拖延,甲方于3月17日才提拱出全部場地,影響了工作A、B的正常作業(yè)時間,使該兩項工作的作業(yè)時間均延長了二天。  
  事件2:在工作E施工時,因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時間增加二天。  
  問題:上述事件工期索賠能否成立?可得到工期補償多少天?  
  (注:初始網絡計劃中工作A位于關鍵線路,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一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一天,總時差為零;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十一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一天,自由時差為零;工作B為非關鍵工作,最早開始時間為第一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四天,總時差為三;最早完成時間為第八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十一天,自由時差為三天;工作E位于關鍵線路,最早開始時間為第十一天,最遲開始時間為第二十一天,總時差為十天;最早完成時間為第二十四天,最遲完成時間為第三十四天,自由時差為十天;)  
  分析:其一,事件l中因為施工場地提供的時間延長屬于甲方應承擔的責任,可以提出工期索賠。工作A位于關鍵線路,應給予工期補償二天;工作B是非關鍵工作,且工作總時差和自由時差都為三天,工期延誤二天既不影響總工期也不影響緊后工作最早開始時間,所以工作B不給予工期補償。事件1總計給予工期補償二天。其二,事件2中設計變更的責任在甲方,但不給予工期補償,因為該項工作增加的作業(yè)時間二天,未超過該項工作的總時差十天。 
  綜上所述,恰當運用網絡計劃技術,能使項目管理者在實際工作中對項目的管理目標主動控制,對目標的偏差一目了然,便于及時糾正成本偏差、進度偏差等,減少動態(tài)因素對項目管理目標的影響,使管理更加優(yōu)化,應在實踐中進行廣泛的應用。
發(fā)布:2007-03-04 10:4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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