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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guī)劃委),有關行業(yè)協會,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專有技術成果的評審和管理,我司起草了《建設工程設計專有技術成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該征求意見稿發(fā)你處,請?zhí)岢鲆庖?,并請?005年6月25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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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設工程設計專有技術成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與行業(yè)發(fā)展司
二○○五年六月六日
建設工程設計專有技術成果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鼓勵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優(yōu)化設計,增強企業(yè)自身創(chuàng)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推動工程設計的技術進步,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導則》(建質[2003]210號)等規(guī)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有技術即通常所稱的技術秘密(Know-How),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先進性、獨創(chuàng)性、時效性和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
第三條 設計專有技術須經過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會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對設計專有技術成果進行評審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四條 設計專有技術成果評審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究實效的原則,保證設計專有技術成果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制定管理辦法并歸口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全國建設工程設計專有技術成果申報及評審工作。
第六條 設計專有技術可以是設計單位自行或合作研究開發(fā)的成果。
第七條 設計專有技術申報應提供的主要材料:
1、用途與使用范圍;
2、技術說明(附主要設計圖紙;工藝技術的主要特點;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經濟效益等。);
3、本技術與國內外近期技術水平的比較;
4、用戶評價證明;
5、有關的技術資料、技術總結等;
6、行業(yè)級的查新報告;
7、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八條 建設部委托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負責組織初審工作。
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負責將初審結果報建設部審定。
第九條 建設部建立評審專家?guī)?,評審專家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長期從事工程設計的中國工程院院士、設計大師、注冊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專家。
2、對被評審技術成果所屬專業(yè)有較扎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fā)展的狀況。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與被評審方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專家,采用廻避原則。
第十條 專有技術由企業(yè)本著自愿的原則申請,根據行業(yè)所屬關系,由擁有該技術的設計單位向國家有關行業(yè)部門或行業(yè)協會申報。
第十一條 初審時,初審單位聘請同行業(yè)專家三至五人組成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答辯、現場考查、測試等方式作出評價,評價結論意見必須依據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第十二條 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報經建設部審定批準的設計專有技術,由建設部公布并頒發(fā)證書。參與評審的專家與經其評審通過的設計專有技術一并公布。
第十三條 經建設部審定公布的建設工程設計專有技術成果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guī)定》(計價格[2002]10號)中規(guī)定,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按設計收費基準價上浮25%。
第十五條 凡經建設部批準的設計專有技術成果,對直接參加企業(yè)專有技術開發(fā)的工程設計人員、研究人員應由擁有該成果的單位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六條 參加設計專有技術成果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評審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十七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評審的技術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審,評審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公正。
第十八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應對被評審的技術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地作出技術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應與組織評審單位簽訂保密協議,對被評審的技術成果的做到保密,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申報評審的設計專有技術,不得竊取他人的技術成果,或者在申請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應交納合理的評審費。對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組織評審單位可酌情發(fā)給技術咨詢費。
第二十一條 各初評單位可根據此辦法制定設計專有技術初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