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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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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以掛靠人作為被處罰(處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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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人明確自認其行為責任由自己承擔的,也可以以掛靠人作為被處罰(處理)主體

  在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輛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該車輛的駕駛人員或者承包人、掛靠人,提出代表車輛所有人、經營人或被掛靠人等陳述、申辯、接受行政處罰(處理),簽收有關行政處罰(處理)文書的,為方便當事人,交通執(zhí)法單位可以允許。但5000元以上罰款、吊銷有關證照等重大行政處罰,代表人提出作為代表的,應當出示委托人的授權證明。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個人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修建公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在公路、航道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依法應予處罰(處理)的,以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個人作為被處罰(處理)主體。

  交通執(zhí)法單位可以同時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個人委托的施工單位發(fā)出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施工單位拒不執(zhí)行,繼續(xù)進行建設施工的,交通執(zhí)法單位可以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施工單位為主體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登記為個體運輸戶的運輸經營者,擁有4輛以上(含4輛)經營性車輛,交通執(zhí)法單位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將其視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其他組織適用行政處罰程序。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范圍內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交通執(zhí)法單位在查處時,違法行為人故意回避,經調查核實對其違法主體仍難以確認的,可在相關法律文書上客觀的反映該違法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特定位置,以標明特定位置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作為擬制被處罰(處理)主體,并在施工現(xiàn)場的顯著位置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發(fā)布:2007-07-23 11:0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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