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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肅省蘭州市制定下發(fā)了《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規(guī)范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處置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
按照要求,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依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共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Ⅱ級(重大)事故、Ⅲ級(較大)事故、Ⅳ級(一般)事故四級。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在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各級政府要根據(jù)事故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作出應急響應。當事故達到Ⅳ級標準時,所在縣區(qū)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并向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當事故達到Ⅲ級標準時,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當事故達到Ⅱ級和Ⅰ級標準時,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和事發(fā)地縣區(qū)政府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預案》要求,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應堅持早發(fā)現(xiàn)、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研究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立信息監(jiān)測上報機制。建設工程參建各方要強化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監(jiān)控,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信息時,要第一時間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同級政府;事故發(fā)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信息的同時,要迅速派出工作組,到達事故現(xiàn)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及時控制局面,盡可能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3.11.09 記者 郭元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