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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整理:留置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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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的相關內容

  留置

  定義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適用范圍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建設工程合同不適用留置。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的財產為不可分物的,可以整體留置。

  留置期限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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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1: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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