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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序違法 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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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對一件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件因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程序違法而不予執(zhí)行。

薛某某原系敘永縣某紙廠農民工,從事砌料工作。2005年8月19日上午在工作過程中給砌料機喂料時右手不慎被卷入砌料機,造成右手臂肌肉被壓傷。在治療期間,敘永縣某紙廠支付了醫(yī)藥費并另付生活費3000元。2005年12月26日經瀘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雙方對傷后賠償金額分歧較大,薛某某便向敘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06年4月5日裁決敘永縣某紙廠一次支付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6.546萬余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尚應支付16.246萬余元。

后,薛某某向瀘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6年12月12日經過審查認定,薛某某所受之傷屬工傷。

薛某某根據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向敘永法院申請執(zhí)行。

法院審查此案后認為,仲裁委員會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未對申請人工傷作出認定的情況下,徑行確認申請人屬工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雖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了工傷書,但不能補救仲裁程序違法的事實;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是否送達給被執(zhí)行人,無證據證明,無法確認該工傷認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之規(guī)定,裁定不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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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11-17 15: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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