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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管理:破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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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通過公告形式,將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眾。按照現行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受理破產案件;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開始和解程序;終止和解程序;破產宣告;終結破產程序。

  公告方式有兩種:

 ?。?)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

 ?。?)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所分布的區(qū)域、破產財產所在的區(qū)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

  這兩種方式應當同時采用。張貼的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對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fā)生以送達為條件。公告的對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fā)生僅以發(fā)布為條件。因此,對于已經發(fā)布的公告,所有當事人均視為已得知,并自動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公告后向債務人交付財產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的義務。

責任編輯:Seazy
發(fā)布:2007-04-14 13: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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