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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講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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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jié) 契稅

  1. 納稅人

  納稅人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對產(chǎn)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權屬轉移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權屬轉移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 課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發(fā)生產(chǎn)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3. 計稅依據(jù)(四種情況)

  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以稅務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以價格差額作為計稅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稅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注意】

  房地產(chǎn)交易契約中,無論是否劃分房產(chǎn)的價格和土地的價格,都以契約價格總額作為計稅依據(jù)

  【2008年真題】
  房屋交換時,以所交換房屋的評估價格作為契稅的計征依據(jù)。( )

  【答案】X
  【解析】房屋交換時,以所交換的房屋的價格的差額作為契稅計征依據(jù)。

  【2006年真題】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房屋產(chǎn)權轉移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轉讓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計稅價格。 ( )

  【答案】x
  【解析】為了避免發(fā)生隱價、瞞價等逃稅行為,征稅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4. 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各地適用稅率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5. 納稅環(huán)節(jié)和納稅期限

  納稅環(huán)節(jié)

  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chǎn)權證之前

  納稅期限

  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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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4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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