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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住房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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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款,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2)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按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住房后,再次轉讓的,在繳納個人所得時,應納稅所得額為住房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4)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為確保有關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要求各級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加強與稅務機關的協(xié)作、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有關本地區(qū)房地產交易情況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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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0 12:0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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