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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制度相關日期匯總
5日
1、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估價結果5日內,申請復核;
2、原估價機構收到復核申請5日內答復;
2日
1、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少于2日。拍賣公告于拍賣前7日,房地產于半個月至一個月。
7日
1、拆遷估價:估價機構應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或另行委托估價機構估價,估價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起5日內給予答復,結果改變的,重新出具報告,未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另行委托的,受托機構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仍有異議,自收到復核結果或另行委托估價報告5日內,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估價專家委員會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2、房地產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3、登記機關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在7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他項權利證書;
4、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5、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jiān)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10日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收到拆遷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以書面形式給與答復;
2、征地,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內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進行公告。
3、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發(fā)生變更時,代管的維修資金帳戶轉移手續(xù)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0日內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yè)主委員會備案。
4、契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是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后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并在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5、 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xiàn)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
6、不良行為紀錄以企業(yè)自報為主,房地產企業(yè)應在受到行政處罰后10內將有關信息直接報系統(tǒng)管理部門。
7、不良行為記錄以企業(yè)自報為主,房地產企業(yè)應在受到行政處罰后10天內將有關信息直接報送系統(tǒng)管理部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系統(tǒng)管理部門轉去的投訴在15日內反饋意見。
15日
1、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申請延期;拆遷部門10日內給答復,延長暫停期不得超過1年。
2、拆遷行政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
4、登記發(fā)證時限:注銷登記:15日;
5、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施工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6、拆遷行政裁決,終結裁決: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日內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20日
1、估價機構一級資質審批,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30日
1、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審查
2、征地,縣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
3、拆遷行政裁決應當由受理單位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4、拆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做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5、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備案。
6、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8、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權變?yōu)閲彝恋兀允聦嵃l(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變更、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
9、登記發(fā)證時限: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30日
10、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備案。未備案或未按規(guī)定期限備案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
11、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預售合同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12、房地產當事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后的3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
13、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或簽定抵押合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7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他項權利證,特殊原因的最長不得超過法定辦理期限。
14、業(yè)主委員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yè)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yè)主大會議事規(guī)則、業(yè)主公約、業(yè)主委員名單等材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5、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驗收。
16、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xù)。
17、估價師續(xù)期注冊的,注冊管理初審機構應當在接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續(xù)期注冊的決定。準予許其續(xù)期注冊的,應在30日內報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18、準予變更注冊的,應在30日內報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19、耕地占用稅的納稅期限為30天
20、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選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新建現(xiàn)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xiàn)售前30日完成;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業(yè)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2個月
1、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之一:未在60日內支付全部地價款。
3個月
1、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在裁決書送達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發(fā)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不能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3、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4、租賃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終止,承租人需繼續(xù)租用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5、房屋轉移登記,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6、房屋初始登記,房屋竣工后90日內申請登記。
7、新建房屋初始登記申請人應在房屋竣工后3個月內提出申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權變?yōu)閲彝恋?,申請人應當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對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30日內作出,對注銷登記15日內作出。
8、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選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非出售的新建物業(yè)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6個月
1、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2、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應辦理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過出讓年限。
3、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權利人應及時登報申明作廢,而登記機關應當作出補發(fā)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方可補發(fā)房屋權屬證。
4、人為終止租賃合同的: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公有住宅房屋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
5、房產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1年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當取得證書1年內無開發(fā)項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長。開發(fā)企業(yè)設立條件,注冊資本100萬。
2、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3、延長開發(fā)建設期限的,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4、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年檢制度。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6、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延長開發(fā)建設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2年
1、批準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
2、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有效期2年,期滿需要繼續(xù)注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注冊有;
3、新成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其臨時資格的最長期限為2年,在2年內仍達不到3級機構資格條件的,不得再次申請臨時資格,機構資格等級每2年重新評定一次。
4、耕地占用稅加成:對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超過2年未使用的,加征規(guī)定稅額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
3年
1、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有效期3年,有效期前3個月申請續(xù)期注冊。注冊管理初審機構應當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續(xù)期注冊的決定。
5年
1、對于個人轉讓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有住宅,經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估價師注冊:
1)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2)因在房地產估價或相關業(yè)務中犯錯受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3)被注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自被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5年的。
20年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申請登記時限:
?、倏偟怯浌妫旱怯浧谙揲_始之日30日內
?、诔跏嫉怯洠嚎⒐ず?個月(90日)內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
?、坜D移登記:90日內
?、茏兏怯?、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30日⑤集體土地征用:30天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后的發(fā)證時限:
①初始登記、初始登、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30日②注銷登記:15日(租賃登記備案申請:合同簽定后30日內;抵押登記申請:合同簽定后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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