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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jiān)理案例分析(二)
案例一
某工程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中標單位并簽訂合同。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部分規(guī)定如下:
?。?)由于設計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然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
?。?)施工單位按建設單位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甲方向施工單位提供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施工單位參考使用。
?。?)建設單位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2.在施工招標文件中,按工期定額計算,該工程工期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0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04年7月25日,日歷天數為586天。
3.在工程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下列情況:
?。?)工程進行到第6個月時,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出通知,指令壓縮國家基建投資,要求某些建設項目暫停施工。該工程項目屬于指令停工下馬項目,因此,業(yè)主向承包商提出暫時中止合同實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暫停施工。
(2)復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當地百年罕見的臺風的襲擊,工程被迫暫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損,現場場地遭到破壞,最終使工期拖IgT 2個月。
[問題]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請說明原因。
2.該工程合同條款中除合同價形式的約定外,有哪些條款存在不妥之處?請指出來;并說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應為多少天,為什么?
4.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國務院通知和臺風襲擊引起的暫停施工問題應如何處理?
案例二
某工程監(jiān)理公司承擔施工階段監(jiān)理任務,建設單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并規(guī)定2001年10月30日為投標截止時間。甲、乙等多家承包單位參加投標,乙承包單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標保證金,ll月3日由招標辦主持舉行了開標會。但本次招標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招標失敗。
建設單位重新招標后確定甲承包單位中標,并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開始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并與甲承包單位協商簽訂了書面協議,寫明了甲承包單位為保證施工質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設單位應支付的趕工費用。
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經調查組技術鑒定,認為是甲承包單位為趕工而拆模過早、混凝土強度不足造成的。該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導致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質量事故發(fā)生后,建設單位以甲承包單位的行為與投標書中的承諾不符,不具備履約能
力,又不可能保證提前竣工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認為事故是因建設單位要求趕工引起,不同意終止合同,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提請仲裁,仲裁機構裁定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決定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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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出該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招標人招標失敗造成投標單位損失是否應給予補償?說明理由。
2.上述質量事故發(fā)生后,在事故調查前,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做哪些工作?
3.上述質量事故的調查組應由誰組織,監(jiān)理單位是否應參加調查組?說明理由。
4.上述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由誰提出?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后,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完成哪些工作?該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應由誰提出?
5.建設單位與甲承包單位所簽協議是否具有與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說明理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單位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總價合同形式不恰當。
原因:因為項目工程量難以確定,雙方風險較大,故不應采用總價合同。
2.該合同條款中存在的不妥之處和理由如下:
?。?)不妥之處: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施工單位參考使用。
理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保證資料真實、準確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
料,作為施工單位現場施工的依據。
?。?)不妥之處: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應為586天。
原因:根據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協議條款應先于招標文件來解釋施工中的矛盾。
4.對國務院指令暫時停工的處理:
由于國家指令性計劃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強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執(zhí)行暫時中止,
屬于法律上、事實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責任,這不屬于業(yè)主違約和單方面中止合同,故業(yè)主不承擔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對不可抗力的暫時停工的處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不向業(yè)主承擔工期拖延的經濟責任,業(yè)主應給予工期順延。
案例二
1.工程招標投標過程的不妥之處和理由:
?。?)不妥之處: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
理由:公開招標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投標人。
不妥之處: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不同。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不妥之處:招標辦主持開標會。
理由:開標會應由招標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不妥之處:乙承包單位提交保證金晚于規(guī)定時間。
理由: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交。
(2)招標人招標失敗造成投標單位的損失不予補償。
理由:招標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不能保證投標人中標。
2.在事故調查前,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該:
?。?)簽發(fā)《工程暫停令》,指令承包單位停止相關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2)要求承包單位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
?。?)要求承包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寫出書面報告。
3.質量事故的組織者和參加者是:
應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理由:屬一般質量事故。
監(jiān)理單位應該參加質量事故的調查。
理由:該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單位為趕工拆模過早造成的。
4.技術處理方案的程序是:
?。?)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由甲承包單位提出。
(2)簽發(fā)《工程復工令》;監(jiān)督技術處理方案的實施;組織檢查、驗收。
?。?)該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應由甲承包單位提出。
5.(1)建設單位與甲承包單位所簽協議具有與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理由:合同履行中,雙方所簽書面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2)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對甲承包單位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
理由:仲裁與訴訟兩者只可選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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