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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專家輔導(8)
(四)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根據(jù)其意思,若主張合同有效,則合同有效;若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若主張合同變更,則合同可以變更。
1. 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 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的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xiàn)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對當事人依據(jù)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
?。?)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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