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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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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部關于印發(fā)《江西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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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設區(qū)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委),景德鎮(zhèn)市規(guī)劃局,有關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

  《江西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5年5月6日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第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及時向省抗震防災辦公室反映。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5年5月25日

  江西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提高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jù)《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抗震設防區(qū)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細則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xiàn)行規(guī)范、規(guī)程所規(guī)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guī)范、規(guī)程規(guī)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本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省抗震防災辦公室負責全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注重高層建筑抗震設防的概念設計,在高層建筑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時或施工圖設計前,應當按照現(xiàn)行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以下簡稱《技術要點》)對高層建筑是否超限給予判別,在設計文件的結構設計說明中或者總說明中列出是否超限一覽表。針對超限高層建筑設計應當編制《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篇》,專篇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抗震設計依據(jù);

  (二)場地勘察成果和地基抗震性能;

  (三)建筑平、立、剖面圖;

  (四)建筑結構的抗震概念設計以及規(guī)則性判別、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和性能目標等;

  (五)總體計算和關鍵部位計算的工程判斷。

  第五條 各施工圖文件審查機構應按照《技術要點》內容對設計單位送審的高層建筑設計文件其中的高層建筑是否超限判別進行復核,并檢查抗震設防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具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對沒有進行抗震設防行政審批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應當不予通過。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

  (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篇》;

  (三)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初步設計結構計算書(主要結果);

  (五)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工程部分);

  (六)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當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七)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當提交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七條 全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審查。

  第八條 技術審查由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明確相關機構組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組進行。專家在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中抽取。

  (一)高度不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A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的一般超限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由3至5人組成。

  (二)比較復雜(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二種以上的復雜結構)、高度較高(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A級高度,但未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或規(guī)模較大(單體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超限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由5至7人組成。

  (三)特別復雜(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三種以上的復雜結構)、高度很高(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或規(guī)模較大(單體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由7至9人組成。

  第九條 特別復雜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或審查難度大、審查意見難以統(tǒng)一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由省抗震防災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參加審查,或者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技術審查應當形成抗震設防審查意見。

  抗震設防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內容:

  (一)總評。對抗震設防標準、建筑體型規(guī)則性、結構體系、場地評價、構造措施、計算結果等做簡要評定。

  (二)問題。對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主要問題應寫入書面審查意見中,并提出便于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進行核查的主要控制指標,如性能目標等。

  (三)建議。建筑結構合理布置和主要結構構件優(yōu)化等

  (四)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復審”三種。

  審查結論“通過”,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抗震措施和性能設計目標基本符合要求;對專項審查所列舉的問題和修改意見,設計單位應予回應。

  審查結論“修改”,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建筑和結構的布置、計算和構造不盡合理、存在明顯缺陷;對專項審查所列舉的問題和修改意見,設計單位進行調整、修改后需經原專項審查專家組組長檢查,確認已達到要求的,專家組組長簽字 “通過”。

  審查結論“復審”,指存在明顯的抗震安全問題、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建筑和結構方案均需大調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由建設單位按申報程序重新申報審查。

  第十一條 江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由長期從事并精通高層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家組成,對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專家由省抗震防災辦公室聘任。

  第十二條 各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技術審查的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第十三條 為便于掌握全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情況,各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抗震防災辦公室報送工程審查情況。

  第十四條 報送資料包括: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書面和電子文檔各1份;

  (二)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含專家簽名表)1份。

  第十五條 省抗震防災辦公室每年底將對各地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將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發(fā)布:2007-07-14 10: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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