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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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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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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物(不動產(chǎn)或價值較大動產(chǎn))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chǎn)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輕易不會滅失;

(2)所有權的轉移應當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

1、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chǎn):

(1)抵押人所擁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擁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財產(chǎn);

(3)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5)抵押人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抵押的其它財產(chǎn)。

2、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chǎn);

(5)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6)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chǎn)。

(三)抵押的生效

1、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權、房地產(chǎn)、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其它財產(chǎn),可自愿辦理登記。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2、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轉讓。

(五)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清償

(1)債務屆滿,可協(xié)議將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來償還;

(2)協(xié)議不成,抵押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3)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同一財產(chǎn)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方法

(1)抵押合同均登記生效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物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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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3 10:2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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