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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合同履行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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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jù)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實現(xiàn)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適當?shù)赝瓿珊贤x務的行為。

 ?。?)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它貫穿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全過程。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講誠實,要守信用,要善意,當事人雙方要互相協(xié)作,合同才能圓滿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訂立合同時起,直到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以及發(fā)生爭議時對糾紛的解決,都應當依據(jù)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通知、協(xié)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條款中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對合同的變更,分別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更加完善了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履行中條款空缺的法律適用

  1)合同條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約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處理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某些當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識的欠缺,對事物認識上的錯誤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現(xiàn)欠缺某些條款或者條款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法律規(guī)定允許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采取措施,補救合同條款空缺的問題。

  2)協(xié)議補充、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交易習慣

  《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協(xié)議補充,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沒能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xié)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因而成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據(jù)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確定;或者按照人們在同樣的合同交易中通?;蛘卟捎玫暮贤瑑热荩唇灰琢晳T)予以補充或者加以確定。

  3)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時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中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63條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務法律關系并不因此而變更。

  1)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即債務人本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原債權人的地位不變。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也被稱作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是指經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盏模谌瞬⒉灰蚵男袀鶆斩蔀楹贤漠斒氯恕?ldquo;

  ·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此種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第一,與向第三人履行的情況相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并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僅是債務履行的輔助人;第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必須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特別是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對債權人不得造成消極影響,即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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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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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3:5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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