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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咨詢工程師《項目與管理》復習指導(12)
合同價款管理
(一)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
施工合同價款,是按有關規(guī)定和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這是合同雙方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招投標等工作主要是圍繞合同價款展開的。合同價款應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和非招標工程的工程預算書確定。合同價款雙方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合同價款可以按照固定價格合同、可調整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種方式約定??烧{整價格合同中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或增減。
承包人應當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內不作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該項調整已經同意。
(二)工程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購建筑材料。預付額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wèi)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預制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安裝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1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雙方應當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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