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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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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的責任如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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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fā)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法條對因工程質量導致的人身損害及財產(chǎn)損害的責任承擔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詞條第一款,是保修人單獨承擔責任的情況,但是是有前提的,即“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是保修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詞條的第二款,規(guī)定的是保修人與與建筑物所有人或發(fā)包人各自承擔責任的情況。即雙方均存在過錯。一般情況下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發(fā)包人的過錯多是對保修人提出的維修要求不予配合,比如因為建筑物所有人或發(fā)包人的原因保修人無法進場維修等。這里還要主因的就是,發(fā)條規(guī)定的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意味著,這里是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即根據(jù)過錯來分擔自己的責任。

發(fā)布:2007-07-23 11: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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