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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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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guī)定提要: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文章來自 房 地產(chǎn) e網(wǎng)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guī)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tǒng)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足、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ㄒ唬?警告;

 ?。ǘ?嚴重警告;

 ?。ㄈ?記過;

 ?。ㄋ模?留校察看;

 ?。ㄎ澹?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xiàn)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xiàn)或立功表現(xiàn)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jīng)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ㄒ唬┣楣?jié)特別輕微的;

 ?。ǘ┲鲃映姓J錯誤的;

 ?。ㄈ┯辛⒐Ρ憩F(xiàn)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ㄒ唬z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ǘ┟{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guī)者;

 ?。ㄈ┮咽芗o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xù)。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ㄒ唬┻`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ㄈ┻`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ㄋ模┻`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掖问艿郊o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jīng)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靜坐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ㄒ唬┙M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ǘ﹨⑴c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邪教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shù)據(jù)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tài)發(fā)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fā)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wǎng)絡方面管理規(guī)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wǎng)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ㄒ唬┻`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tài)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jié)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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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4-08 11: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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