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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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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條中,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收繳當事人非法所得,若為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有權收繳嗎?
答:有權。作出非法所得收繳裁決后,由法院執(zhí)行。
2、施工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款,過后承包人又以補充協議違反招投標法為由,要求認定補充協議無效,此時,應如何確定合同價款?
答:應以中標合同為準。因為合同價款為實質性內容,而《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表明,實質性內容應以備案合同為準。這并不是說不能對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只是說如果對其進行變更之后,要重新備案。
3、若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事項后的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若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但是有雙方簽字確認的變更事項記錄,月進度款報告中也括了該月發(fā)生的變更工程價款金額,是否可視為承包方未違約?
答:關鍵看簽證內容。若簽證對具體價款變更明確記載,則作為合同結算依據加入即可;若只是對具體事實確定而未確定變更價款的,則以圖紙為依據確定變更價款,按《解釋》16、19條操作,即當事人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提交鑒定單位確定。
4、當事人僅約定“發(fā)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未約定“發(fā)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如何處理?
答:視為沒有約定。實踐中一般處理為:如果雙方對結算不能協商一致,可提交鑒定單位,以鑒定結論為判案依據。
5、簽合同時無圖約,邊設計邊施工的合同,又約定了“一口價”,發(fā)生結算爭議時,是依《解釋》22條不予工程造價鑒定,還是依16條參照定額重新審價?
答:以施工圖紙據實計價。無施工圖紙的,按承包人實際施工量計算對價。
6、合同沒有約定計息,但有滯納金計付標準,可以嗎?《解釋》1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欠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計付標準,而約定了滯納金計付標準,對于這種情況如何適用?標準是否有限制?
答:可以約定,而且利息與滯納金可同時約定,且兩者標準也沒有限制。只是在對方提出約定標準過高要求降低時,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則由法院或仲裁員自由心證決定。同理,違約金、賠償金、雙倍利息等,均可自由約定,且一般沒有標準限制。
7、當事人未對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作具體約定,如何處理?
答:無約定,依法定。依《合同法》違約責任規(guī)定;依《解釋》第8條解除合同,依《解釋》第10條進行解除善后事宜處理。有關違約賠償損失,損失由守約方舉證,也可將利息作為損失計算,利息起算依《解釋》18條。
8、因實際施工人原因(如質量、工期、材料),轉包施工企業(yè)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后,是否可以起訴實際施工人?
答:《解釋》25條僅規(guī)定因“質量”問題發(fā)生爭議的,才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亦即可以在承擔連帶責任后起訴,向實際施工人追償。而工期和材料應分情況對待。工期和材料問題與質量問題有因果關系的,也可起訴追償;無因果關系的,不能追償。

發(fā)布:2007-07-24 11: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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