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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重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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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施工進度計劃

  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給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作為施工進度控制的依據

  工程師的認可不免除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本身的缺陷應承擔的責任

  12. 開工

  承包人要求的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在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

  工程師有權批準是否同意延期開工

  工程師在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

  工程師不同意,工期不予順延

  發(fā)包人原因的延期開工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

  13. 工程的分包

  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

  主體工程的施工任務不允許分包,必須由承包人自已完成

  分包需提請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審查分包人是否具備分包資質和能力

  發(fā)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項,分包人的報酬只能由承包人支付

  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14. 支付工程預付款

  預付時間不遲于約定開工日前7天

  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可在預付時間7天后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

  承包人可在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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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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