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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風險責任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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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某些風險是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準備投標時無法合理預見的,就業(yè)主利益而言,不應要求承包商在其報價中計入這些不可合理預見風險的損害補償費,以取得有競爭性的合理報價。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義為“基準日”作為業(yè)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在此日期后發(fā)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yè)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不是簡單看承包商的報價內包括或未包括對此事件的費用,而是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作為判定準則。

(一)業(yè)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1.合同條件規(guī)定的業(yè)主風險;

2.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

3.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二)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在施工現場屬于不包括在保險范圍內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誤或違約行為,導致工程、業(yè)主人員的傷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責任。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

(1)承包商對業(yè)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

(2)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

(3)但對于因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限額的限制。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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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2 14: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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