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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行業(yè)讓與擔保的效力,包括對內(nèi)效力與對外效力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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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與擔保的效力

  讓與擔保的效力,包括對內(nèi)效力與對外效力兩個方面,分述如下:

  1、對內(nèi)效力讓與擔保的對內(nèi)效力,指設定人與擔保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指讓與擔保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解釋,此當事人間的內(nèi)部關系屬于債之關系范疇,具有信托行為的性質(zhì)。即擔保債權和標的物的范圍、標的物的利用關系、讓與擔保的實行方式及標的物的保管責任等,全部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當事人未就這些內(nèi)部關系作約定時,學說認為則應受債務擔保目的之規(guī)范。就擔保權人而言,他僅得在擔保目的范圍內(nèi)取得標的物即知識產(chǎn)權之權利,且權利之行使也不得逾越此項目的范圍;就設定人而言,標的物由其繼續(xù)占有,設定人自然應該在符合擔保債務目的的前提下,負保管義務。違反此項義務而處分標的物或使其毀損、滅失,或因怠于管理致知識產(chǎn)權價值減少時,設定人即構成讓與擔保契約違反,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于損害賠償額,原則上以擔保債權額為限度。

  2、對外效力讓與擔保的對外效力,指讓與擔保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所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大致包括清償期屆至前,標的物的處分與第三人的關系,設定人與擔保權人之債權人的關系,擔保權人與設定人之債權人的關系,及第三人侵害標的物時的關系等四種。(泛普軟件-擔保軟件資訊)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種關系。而此種關系又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如標的物由擔保權人處分時,因擔保權人在法律上是標的物之所有人,所以無論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他均能取得該標的物之所有權。

  其二,關于設定人處分標的物的問題。讓與擔保成立后,標的物所有權即轉移與擔保權人,設定人因此喪失標的物之處分權。

發(fā)布:2006-11-26 14:5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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