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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相關知識要點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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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民法的概念: 熟悉

  處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法?;橐龇?、合同法

  二、民事法律關系 熟悉 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到確認、調整、保護

 ?。ǘ┟袷路申P系的構成:主體、客體、內容。

  [主體] 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兩個主體構成民事法律關系。

  [客體] 民事主體間民事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標的包括:物——有形存在、人力可以支配、具有經濟價值;

  行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提供咨詢報告、市場分析、營銷計劃、投標報價等

  智力成果——腦力勞動。專利

  [內容] 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ㄈ┟袷聶嗬?⑴不違法的前提下,想怎樣就怎樣;

 ?、朴袡嘁筘撚辛x務的一方承擔義務;⑶受到傷害時,有權要求得到保護

  [概念]民事主體受法律保護的、實現(xiàn)某項利益的權利。

  [分類]⑴按權利標的的不同性質分:財產權(物權、債權)、人身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

  區(qū)別:財產權一般不發(fā)生精神損害賠償。

 ?、瓢礄嗬淖饔梅郑褐錂?、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支配權——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

  請求權——權利主體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形成權——權利主體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選擇權等。

  抗辯權——不同意他人的請求,而提出證據(jù)加以抗辯的權利。

  [保護]A.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護——公力救濟;

  B.正當防衛(wèi)——自力救濟。

 ?。ㄋ模┟袷铝x務:

  1、概念:一定行為或不一定行為的約束。違反民事義務,要承擔民事責任。

  2、分類:積極義務、消極義務——是否具體作為來分;

  主要義務、附隨義務;

  約定義務、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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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4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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