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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為稅?國家設(shè)立行為稅的意義是什么?
行為稅是國家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或開辟某些財源而課征的一類稅收。如針對一些奢侈性的社會消費行為,征收娛樂稅、宴席稅;針對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為,征收交易稅、屠宰稅;針對財產(chǎn)和商事憑證貼花行為,征收印花稅,等等。
行為稅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為地方政府籌集地方財政資金的一種手段,行為課稅的最大特點是征納行為的發(fā)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歐洲早在中世紀(jì)就有行為稅。有的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征鑄造稅。印花稅于1624年創(chuàng)始于荷蘭,由于征收數(shù)額小而征稅范圍廣,各國相繼仿效。到20世紀(jì)80年代,繼續(xù)征收印花稅的有荷蘭、英國、日本、伊朗等國。此外,荷蘭、法國、日本有登記稅或登記許可稅,聯(lián)邦德國、瑞典等國有彩票稅,日本有紙牌稅,美國有賭博稅,其他國家還有狩獵稅、養(yǎng)狗稅,等等。中國特定的行為征稅歷史悠久,早在戰(zhàn)國時期,楚國等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征稅。
此后歷代對行為征稅的稅種散見于工商稅收和各類雜稅中,如: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交易行為征收的"估稅",唐代的"除陌錢",宋代商稅中的住稅"、"印契稅",清朝的"落地稅"等。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稅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開征,以后陸續(xù)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據(jù)勢力對行為征稅的名目更多。南京國民政府于1928年、1934年以及遷都重慶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與調(diào)整稅制。其統(tǒng)一后的工商稅制,在中央稅中屬于行為稅的有印花稅,在地方稅中屬于行為稅的則有屠宰稅、筵席稅及娛樂稅等。國民黨政府又不斷擴大征稅范圍,使雜稅名目繁多,稅費交錯并存,苛重擾民,商民深受其害。
行為稅的征稅對象,是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除商品流轉(zhuǎn)、勞務(wù)收入、收益、所得、財產(chǎn)占有、特定目的、資源開采和占用等行為之外的其他各種應(yīng)稅行為。如中國現(xiàn)行的屠宰稅、印花稅、筵席稅等。行為稅包括的稅種較多,各個稅種的具體課征對象差異甚大,所以此類稅收中各稅種的課征制度也不大相同。
由于行為稅中很多稅種是國家根據(jù)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大部分是為了限制某種特定的行為而開征的,因此,除屠宰稅、印花稅等稅負轉(zhuǎn)較輕、長期征收的稅種之外,稅負都較重,稅源都不很穩(wěn)定,故在稅制體系中此類稅收一般作為輔助稅種存在。